淄博市交通运输部门解读"网约车"政策法规

2016-08-12 17:54:00    作者:王镇 马德学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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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淄博市交通运输部门就落实《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做出解读。

    大众网淄博812日讯(记者 王镇 通讯员 马德学)7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111日起正式实施。淄博市交通运输部门就落实《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做出解读。

  问:巡游车和网约车两者如何界定,现行巡游车能否转型为网约车?

  答: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巡游车和网约车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区别。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可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具有专用标识,不能“扫马路”,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问:如何规范网约车发展?

  答:通过政府指导价格等手段规范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车辆、驾驶人符合条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是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问:网约车是否实行政府定价?

  答: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问:在《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是否允许网约车经营?

  答:省、市“意见”“细则”出台前,网约车运营为非法营运,交通运输部门将予以查处。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出租行业的改革和健康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各地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改革提供了依据。根据两个文件的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企业和车辆、驾驶员的准入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需经过注册地的省级、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投入运营。目前,在过渡期内,省、市的实施“意见”和“细则”尚未出台,也就是说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企业和车辆、驾驶员都无法进行许可,因此,目前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视为非法营运,对这些非法经营的企业和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行业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

  问:淄博市的实施“意见”和“细则”何时能出台?

  答:全国管理规定、行业标准等将印发,省、市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

  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市政府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运力的规模、运价的政策、车辆的标准、驾驶员的条件、经营权的配置等方面,需要结合淄博市的城市结构、人口规模、经济状况等实际,由市交通运输局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后,上报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完成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的修订工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行业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很快就会印发。

  根据全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会议要求,近期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解读《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和配套制度,对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讲解交流。市交通运输局也将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尽快组织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全面了解改革政策,吃准、吃透改革文件精神,深入研究改革各项政策。

  按照“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下,市交通运输局将结合地方实际,正确处理好广大市民的出行和部分市民打车的关系,处理好优先发展社会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关系,处理好现有的出租车存量和未来网约车增量的关系,处理好出租客运市场平稳过渡的问题,全面统筹各方诉求,明确行业改革重点,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和细则,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的管理模式,力争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约数,确保改革的原则、改革的方向不变形、不走样,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此外,在制定过程中,还将按照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广开言路的工作思路,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落地政策的推出及过渡方案等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尽快修订《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认真梳理淄博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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