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打假官司同进监狱 获刑后房产易手

2016-07-11 20:32:00    作者:   来源:西安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赵红 离婚 帮助伪造证据罪 房产过户 有期徒刑
[提要]这时才知道,夫妻二人在省城西安购买的一处房产,经法院强制执行 ,已过户至妹妹赵兰的名下。李凯委托律师到法院查询,原来赵兰与赵红签有委托购买房屋协议,委托姐姐赵红为自己购买房产。因调解书被撤销,房产又回归到赵红名下,李凯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有些时候,在帮助他人时必须要思考清楚,哪些忙该帮,哪些忙帮不得。即使是为了帮助亲人、朋友,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施以援手,否则忙没帮成,反倒自己也触犯法律、进了监狱。有一对姐妹,就因为“帮忙”的事,双双触犯法律被判刑。

  奇怪 房产到了妻妹名下

  16岁那年,赵红考上了县城高中,由于家里经济情况不好,加之妹妹赵兰年龄还小、需人照看,父母忙不过来,就让赵红放弃上学,回家照看妹妹。可以说,赵兰基本上是由姐姐赵红抱着长大的, 两人感情非常好。

  自打妹妹上学后,赵红到县城的理发店打工。结识了开摩托车修理店的李凯,二人结为夫妻。婚后,赵红来到县城开理发店,李凯用自己的积蓄付首付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搞运输。二人起早贪黑忙碌奔波 ,经过几年努力,不但还清了贷款,还拥有8辆货车,固定资产上百万元。

  但后来,赵红渐渐地打牌成瘾,两人为此多次争吵 ,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赵红最先提出离婚,李凯起初不同意。但赵红是铁了心要离婚,就搬出去躲避李凯。 2013年9月,李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才知道,夫妻二人在省城西安购买的一处房产,经法院强制执行 ,已过户至妹妹赵兰的名下。

  真相 姐妹俩打假官司

  自己辛辛苦苦攒钱购买的房屋怎么就到了妻妹名下呢?李凯委托律师到法院查询,原来赵兰与赵红签有委托购买房屋协议,委托姐姐赵红为自己购买房产。后来,赵兰向法院起诉要求赵红履行合同归还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赵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法院调解书,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经过与律师分析,姐妹俩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李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赵红与赵兰的诉讼确系虚假诉讼。

  在与丈夫闹离婚之后,赵红对财产分割一事很苦恼,找到妹妹商议。姐妹俩想到一个办法:妹妹拿着银行卡转款凭证,称这笔钱是委托姐姐买房的,起诉要求姐姐履行合同归还房产,姐妹俩只需要补充一个所谓当时的委托购房协议,不就可以了吗?于是,经过起诉、调解、强制执行,房产顺利地归于赵兰名下。

  后果 获刑后房产易手

  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姐姐赵红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妹妹赵兰有期徒刑八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判决撤销赵红和赵兰的调解书。因调解书被撤销,房产又回归到赵红名下,李凯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因赵红在离婚时转移财产,法院判决这处房产归李凯所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何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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