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2016-11-23 15:02: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 调整 护理费 工亡
[提要]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在张店区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待遇进行了调整。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在张店区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95元、185元、175元、165元。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人员增加195元/月,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85.6元/月,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39.2元/月。遗属抚恤金的调补标准为:配偶增加68元/月、其他增加5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人员,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差额补发已于11月3日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保卡。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