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9 11:13:00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日前,淄博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如下: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95元、二级185元、三级175元、四级16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增加额分别以232元、185.60元、139.2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认定书作出之日,淄人社发[2016]92号)符合领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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