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10天10人落网

2016-10-15 10:38: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10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
[提要]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生态淄博建设“百日行动”开展后,截至9月30日,仅10天时间公安机关就抓获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人员10名,其中行政拘留4名,刑事拘留3名,逮捕3名。

  晚报讯 (记者袁一军 通讯员刘巨贵)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生态淄博建设“百日行动”开展后,截至9月30日,仅10天时间公安机关就抓获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人员10名,其中行政拘留4名,刑事拘留3名,逮捕3名。

  据介绍,全市生态淄博建设“百日行动”动员会后,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公安系统同步开展刑责治污“百日行动”,印发行动方案和专项督导方案,市公安局领导分十个组深入区县公安机关实地现场督导,迅速破获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耿建、巩玉东、刘伟臣(均为桓台县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2月份以来,多次结伙作案将数百吨废酸用罐车运至索镇镇某废弃窑湾及境内乌河偷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6年9月27日,经桓台县人民法院决定,桓台县公安局对上述三人依法逮捕。同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耿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伟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巩玉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为获取私利,从淄川某陶瓷有限公司非法运输废弃脱硫剂,倾倒至沂源县与博山交界处农田内逃匿。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该倾倒物中含有萘、萤蒽、苯等有毒物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9月22日,沂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上述两起案件,均符合该条款。

  周村某不锈钢公司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员工,未经环评,非法使用氢氟酸、硝酸酸洗不锈钢管件,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酸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9月21日,直属分局对2名违法人员分别给予10天、7天行政拘留。

  周村嘉周热电公司员工毕某值班期间,为降低生产成本,擅自停开脱硫脱硝设施,致使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SO2、NO等废气超标排放污染环境。9月21日,直属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天处罚。

  桓台县唐山镇某村郑某某为谋取私利,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废酸30吨,在家中用尼龙方囤和胶囊储存并泄露污染环境。9月27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这三起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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