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1 16:17:00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晨报淄博9月10日讯(记者 马斌 通讯员 刘巨贵 报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违反以上规定,将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秸秆禁烧、树枝落叶禁烧、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露天烧烤防治的制度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违反以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条例》要求,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而违反上述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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