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15:15: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淄博10月26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闫晓)淄博某公司技术员王林(化名)在测量施工路段时,因现场未放置高压线警示标志,被高压电击中电伤致残,王林便将高压电设施产权人淄博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其赔偿。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淄博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78812.45元。
2014年8月,王林在淄博市高新区某路路口土堆上测量作业时,被高压输电线路发出的高压电击伤。随后,王林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进行了截肢(趾)手术。王林认为事故发生地高压电设施产权人即被告淄博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由被告承担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向淄博市高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经鉴定,原告王林左前臂中下1/3段缺如构成六级伤残范畴,皮肤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范畴,头顶部毛发缺损构成十级伤残范畴,右足小趾、左足踇趾缺如属十级伤残范畴。
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即为对事故发生地高压线享有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经营者,应对原告的触电损害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原告王林作为专业的施工技术员,其在野外的土堆上测量作业,应当对架设的输电线路有可能是高压线尽到注意义务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再结合被告并未在土堆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失,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因此,淄博市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淄博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78812.45元,本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白丽娜提醒,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依法应负有管理和保证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法定义务。对高压电下土堆应及时清理或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同时,相关企业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高压电下作业安全知识培训,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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