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出首张巨额罚单!一快递运送违禁品被罚20万

2016-07-06 10:16:00    作者:   来源:齐鲁壹点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客户身份 快递公司 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物流
[提要]近日,烟台一家快递企业因未落实法定责任,领到了20万元罚单。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原标题:烟台开出首张巨额罚单!一快递运送违禁品被罚20万

  

  近日,烟台一家快递企业因未落实法定责任,领到了20万元罚单。据了解,该罚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全省第一张巨额罚单。

  6月14日,烟台市反恐办根据线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吕某使用虚假姓名,先后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发送违禁品,已涉嫌犯罪。该快递公司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安检或开箱验视,未能如实登记寄递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寄递。烟台市反恐办遂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7月5日,烟台市邮政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对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负责人董某、直接责任人孙某分别处以1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85条对物流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记者 柳斌 通讯员 贾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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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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