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次存取1分钱被带走 反复存取是不是储户自由?

2016-07-06 07:49:00    作者:   来源:上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存取 陈营镇 民警 储蓄管理条例 出出气
[提要]昨日中午,福州华林路兴业银行屏山支行的储蓄窗口外,一名约40岁的男子,先后50次存取一分钱,引其他银行客户抱怨。民警称,他们离开后,男子还让银行帮其存取1分钱几十次,后银行二度报警,男子被带回派出所。

  昨日中午,福州华林路兴业银行屏山支行的储蓄窗口外,一名约40岁的男子,先后50次存取一分钱,引其他银行客户抱怨。

  据银行人员介绍,该男子持侄儿身份证来代办手机银行业务,但根据规定,此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银行两度报警,目前华大派出所已介入调查。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魏宝律师称,男子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银行正常的办公秩序,若后果、情节严重,可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

  

  不认可银行说法男子反复存取

  “一名中年男子在银行存取一分钱几十次,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太没公德心了。”昨日,市民何女士致电海都报热线95060反映。

  昨日下午,记者赶到兴业银行屏山支行时,那名男子已离开。银行大堂的工作人员称,男子已被民警带走。

  随后,记者赶到华大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胡先生,42岁,湖北人。当天上午,他持侄儿的身份证到银行帮其代办手机银行业务,银行告知根据相关的规定该项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但男子不认同。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劝阻。

  民警称,他们离开后,男子还让银行帮其存取1分钱几十次,后银行二度报警,男子被带回派出所。

  

  诚然,《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三名男子的行为符合条例,只要储户高兴,他爱怎么存取就怎么存取,故此也不能说赵某的说法就无理了。这是否说,要尊重法律赋予他们存取自由的权利,警察把他们抓去拘留反而涉嫌侵害储户存取自由的权利了?

  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世上就没是非可言了,银行业务也没法正常开展了。显然,这样的结果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从常情常理而言,三人的行为属于胡搅蛮缠,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警方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他们也没什么不当。这就是我针对此事给出的价值判断。

  赵某三人以及为他们背书站队的众多网友之所以拿自由、权利辩护,盖因为混淆了个体权利和群体权利的关系,也即没处理好群己权界的问题。《储蓄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针对正常的存取行为作出的,如像三位男子这样离谱的存取行为显然不受条例保护。而三人错就错在将条例或者法律授予普通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作为耍赖的借口,不适当地放大个体权利,做出了侵害其他储户的权利。

  试想,三人三天内霸占银行两个柜台,就这样反反复复地将10元钱存进取出,这中间耽误了多少储户的时间,侵害了他们多少权利!这还不算给银行造成的成本损失和对银行办事人员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在这三天中感受到的除了屈辱还是屈辱。

  法律没禁止储户存取款的自由和权利,《储蓄管理条例》也赋予了这样的权利和自由,但储户是否就能据此无限度地行使这样的权利和自由呢?我认为是不能的。这里仍然有个边界的问题,即你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原则。打个比方,你有放鞭炮的自由和权利,但你不能贴着别人的耳朵旁放,也不能在人们聚集的大庭广众放,因为这样会侵害别人的权益,你只能在确定不会侵害别人的安静权和不损伤别人身体的前提下才能放鞭炮,满足你的热闹权。重要的是要在满足自身权利和不损害别人权利之间找到分界点,当然难度也在于此。

  以群己权界的学说反求诸己,我们可发现,不但赵某他们昧于群己权界,连很大部分网民也不清楚这点。因此我更乐意将此次离奇的存取款事件当做一起普及个体自由、权利与群体自由、权利关系的启蒙案例,厘清国人头脑中有关个体和群体的自由权利的模糊认识,从而为确立国民与政府之间自由和权利的边界提供参照。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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