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19:38:00 来源:鲁中网 我要评论
正承公园营销中心
张先生购房的正承公园3号楼(左一高层)
开发商10月份要求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书
8月份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中明确的交付时间
鲁中网淄博11月17日讯(记者 王镇)“我在正承·公园买的房子,到现在房贷已经还了两年,交房期限也快过一年了,可他们不交房,物业公司还强制我们签‘霸王条款’。”11月16日,淄博市民张先生通过鲁中网新闻热线0533—2270723反映正承·公园3号楼逾期交房一事。就此记者采访到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因部分置业顾问存在受贿问题,司法部门已立案,涉及的部分业主必须跟公司签署新协议才能交房。
业主:违约金标准接连变更 拒绝签署“霸王条款”
2014年上半年,张先生在正承·公园5号楼看中一套126平方米的住房,并缴纳了购房定金。随后,该楼盘置业顾问告知张先生,因5号楼预售许可证有问题,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因此可以再缴纳6万元,为其更换3号楼14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张先生认为可以接受,与该置业顾问协商后,最终缴纳4万元成功换了大房子,双方也顺利签订了购房合同。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在向其置业顾问缴纳4万元现金后,对方并未为其开具任何收款凭据或证明。
在这份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买卖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万分之0.5。然而,开发商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能如期交房,今年8月,开发商与包括张先生在内的业主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提升到了万分之1.5。然而,今年10月份开发商通知张先生可以收房时,却又要求张先生签订一份新的协议书,里面要求其撤销8月份所签的补充协议,即违约金恢复至万分之0.5。
“交房时间拖了这么久,为什么其他业主可以享受万分之1.5的赔付,我们换房的业主为什么没有?”张先生认为这并不公平。除此之外,张先生告诉记者,新的协议还要求其承认在购房合同外向置业顾问交纳过款项,并注明需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才能正式交房。
“我是向置业顾问缴纳了4万块钱,但他们当时告诉我,是必须交这部分钱才能换房、签合同,不知道这怎么就成了行贿。”张先生表示,开发商要求签署的协议根本就是“霸王条款”,是推卸责任的行为,即便真的存在这种情况,也是正承的内部管理和监管有问题。张先生希望双方通过协调可以正常交房,并且享受与其他业主同等标准的违约金赔付。
开发商:置业顾问涉嫌违法 签订新协议才能交房
11月17日上午,记者采访到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张先生情况类似的不止他一人,原销售公司置业顾问涉嫌向3号楼、10号楼的换房业主收受贿赂,现相关部门已经立案,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当记者提出想向原置业顾问核实情况时,该负责人未能向记者提供其联系方式,并称涉事的人员有一部分在押,另一部分则被取保候审。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先生购房时,正承·公园是由一家名为“世联怡高”的代理公司销售的,当时正承给出的政策是免费为这部分业主换房,置业顾问向业主收费属于“钻空子”行为。他表示,由于案件正在审理,公司现在不便出示相关证明。
对张先生所提的“霸王条款”的说法,该负责人并不认同,他表示,正承·公园3号楼、10号楼已经通过五方验收,具备交房条件,10月18日正承向业主寄出交房通知单后,要求业主签署协议才能交房的做法是合法的。
“此事已经成为经济纠纷,立案期间我们有权不交房,如果公司决定继续追究,可能合同都要判定无效。考虑到延期时间比较长,公司向司法机关申请后,签署协议后可予以交房。目前,换房的这批业主已经有一部分签署协议收了房。” 该负责人说。
而对张先生希望按照原协议,即正承房产以万分之1.5的标准进行赔付的要求,负责人表示不能满足,并称公司只对2012年、2013年购房的业执行此标准,2013年之后的业主只能按新协议执行。
律师:以协议限制交房没依据 业主做决定需权衡利弊
在开发商10月份要求业主签订的协议书中,一、二、四条条款要求乙方(即业主)明确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外向置业顾问缴纳的款项数额,称“若情况属实,乙方对此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此款应归甲方所有,如通过办案机关退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3日内交还给甲方。”对开发商为何认为这部分款项应归自己所有,正承房产的负责人未作解释,只是回复“业主可以等判决结果出来再决定”。
记者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张先生后,张先生说:“如果开发商坚持这样,我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为我认定这个事情不是由业主造成的。其次,我宁可退房,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追回我的利益。”
随后,记者就此咨询到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告诉记者,换房业主现在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签订协议尽快收房,另一个则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两者得失需要业主自己衡量。
张磊律师认为,张先生购房时向置业顾问缴纳4万元是主动行为,这一点不存在异议,即使置业顾问存在诈骗等行为,这4万元没有体现在合同中,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书中关于这4万元归属的条款,不会给业主造成损失,但以违约金的条款限制交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业主急需用房,可以跟开发商签订这个协议,因为责任的约定对业主利益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如果业主决定追究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他们可以走法律程序,但可能要耗费比较多的时间、诉讼成本。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这个取舍需要业主自己来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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