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 09:34:00 来源:鲁中网 我要评论
鲁中网淄博11月16日讯(记者 张琦)16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日前,市环保局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据了解,位于淄博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的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顺酐分公司PVC车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位于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固镇傅山工业园的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在装配煤过程中负压装置性能存在问题导致煤粉扬散及煤气泄露,现场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据悉,涉事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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