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强奸、故意杀人 淄博中院对5名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2016-11-14 16:14: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今天,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德守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大众网淄博11月14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今天,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德守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近年来,淄博市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努力做好各项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故意杀人、“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尊严。

  典型案例:

  罪犯刘德守故意杀人案

  2014年7月30日19时50分许,罪犯刘德守驾驶摩托车行至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附近时,因摩托车链条掉落,推车前行。当罪犯刘德守行至湖田镇某某村新宿舍楼区西侧南北路边时,看见独自遛狗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24岁)。罪犯刘德守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上前用手掐扼、用郭某某的背包皮带勒郭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罪犯刘德守作案后潜逃异地。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德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刘德守见到独自遛狗的被害人郭某某后,用手掐扼、用郭某某的背包皮带勒其颈部,致其死亡,后潜逃异地,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德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罪犯李会东故意杀人案

  2013年5月7日15时许,罪犯李会东打电话将同村村民李某(被害人,男,殁年29岁)约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某某生活区租房处。16时许,罪犯李会东因钱财问题持屋内的铁管猛击李某头部数下,致李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当晚,罪犯李会东外出购买铁丝、钳子等作案工具并借用他人“北斗星”牌轿车,后回到租房处用刀子将李某尸体分割成数块并用编织袋分装。随后,罪犯李会东驾车将上述尸块运至淄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某某大桥大坝中段,用铁丝捆绑上石块后抛入湖内。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会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会东因钱财问题杀死被害人李某并分尸、抛尸湮灭罪证,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会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