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26年的河豚有了合法身份 "致命美味"重回餐桌

2016-11-07 18:22:00    作者: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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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990年11月20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河豚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这一纸“禁令”影响了整个河豚产业20多年。

  原标题:被禁26年的河豚有了合法身份 记者走访淄博市场发现 “致命美味”重回餐桌 非法买卖从未间断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苏东坡一首关于河豚的著名诗词,让人们对美味的河豚向往不已。然而因为其体内的毒素,又让人望而却步。1990年11月20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河豚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这一纸“禁令”影响了整个河豚产业20多年。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最新下发《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明确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民间统称“河豚”)“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即将解禁,记者调查淄博市场发现,多年来水产市场一直不乏河豚销售,多家饭店都有河豚这道菜。

  水产市场售卖河豚

  河豚的名字虽然家喻户晓,但真正见过河豚的人并不多。11月5日,记者在淄博海盛水产批发市场调查了解到,有少数几家水产店在贩卖河豚。

  “在路口处就有一家售卖河豚的,经营了有几年了。”一名业户对记者说,河豚售卖在这里已经不是秘密。

  记者在这家水产店的角落里找到了待售的一缸河豚,大约20多条。店员告诉记者,河豚每斤售价为55元。这些河豚体型都比较小,大约两条一斤。

  记者问:“你们销售的河豚是否有毒?”

  “几乎没有毒性了,这些都是养殖的河豚。”店员说,很少有普通市民购买河豚,都是销售到一些大饭店里去,“明清街、世纪花园那边,都有饭店用河豚做菜。”店员说,如果买了不会宰杀的话,店里还负责宰杀。

  记者想了解其购货渠道时,对方十分警惕:“不是要对我们进行查处吧?”

  河豚制作要求严格

  尽管淄博有多家饭店有河豚做的菜品,但河豚的售卖情况却比较冷淡。

  在柳泉路上一家高档酒店,记者从点菜大厅里看到有河豚在鱼缸里喂养销售,每斤的价格为68元。“河豚很少有人点,每天销售不过几条。但别的饭店都有这道菜,我们也得有。”厨师告诉记者,他们家上河豚这道菜也仅仅2个月时间。“南方食用河豚的多,淄博的饭店用河豚做菜,都是炖汤,我还没听说过用它来做刺身的。”厨师说,像他们这样的饭店,并没有专人全程烹制河豚,而是由负责宰杀鱼类的进行宰杀,在制作上更加小心。

  “养殖河豚几乎没有毒性了,但厨师还是会小心处理,要求确实非常严格,哪怕是所使用的刀、砧板等工具也要做到专用,防止出现交叉中毒。”厨师说,河豚主要食用的部位是鱼肉,肝如果处理好也可以食用,但其他内脏因为毒性较大不能食用。在杀河豚时,先剪去一对鱼眼,再把整张鱼皮撕去,用剪子剖开鱼肚,摘去内脏,最后将鱼肉冲洗干净,直到对着灯光,在鱼肉里看不到一点血丝为止。“处理干净了,就不会有毒。如果做刺身生吃的话,要求就更严格了。但这类淡水鱼,我们还是不建议生吃。”

  专家:个人宰杀食用须谨慎

  “我国沿海常见的河豚有40余种,此次有条件放开的是已经完全成熟的、经过20余年经验积累的两个品种,即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中国水产流通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崔和表示。根据中国渔业协会河豚分会的不完全统计,在黄渤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直接从事河豚养殖的业户就有4000余家,辽宁、江苏、山东、广东、福建是河豚主产区,而整个河豚产业链的从业人员则超过50万。

  “河豚毒素是鲀鱼类及其他生物体内含有的一种生物碱。”山东理工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教授宋新华告诉记者,河豚毒素是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其毒性比氰化物还要高1250多倍,0.5mg即可置人于死地。

  宋新华认为,尽管河豚经过人工饲养,但仍然不能完全去掉其毒素。“因为食用河豚中毒的案例不少,所以不建议个人在家中购买制作河豚食用。”宋新华说。记者 潘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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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豚味道极为鲜美,与鲥鱼、刀鱼并称为“长江三鲜”。

  在我国,常见的河豚有黄鳍东方、虫纹东方、红鳍东方、暗纹东方等,其中以暗纹东方产量最大。

  从河豚卵巢、肾脏、血液等部位提取的河豚毒素是一种高级镇痛和局部选择性特高的高级麻醉药物,也是一种戒毒的良好药物。

  根据国际通用的鉴别标准,河豚毒素含量可分为无毒、弱毒、有毒、强毒等四个级别,检测含量小于2.2mg/kg为无毒级。目前,各地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产品,由国家疾控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中心、地方质量检验所等具有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河豚毒素检测结果显示,几乎全部未检出毒素或小于0.05mg/kg,至今最高检测结果为0.21mg/kg,远小于限量值的十分之一。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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