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6-10-23 13:54:00    作者:李群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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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记者昨日从淄川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日前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晚报讯 (记者李群)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记者昨日从淄川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日前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14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在联合执法时发现,被告人李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武某(另案处理)位于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的某化工有限公司车间私自生产腐殖酸,并将含有强酸性废液通过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造成环境污染。2015年12月1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非法生产腐殖酸车间外排管道口处排出的废液检出硫酸和盐酸成分,PH值为1.10,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执法部门证实2015年12月14日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非法排放、处置含有强酸性废液,民警现场提取样本送检,经鉴定,PH值为1.10,属有毒有害物质。照片证实李某车间生产的部分产品及排放废水的沉淀池、下水道等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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