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5 15:15:00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代体检,一个对于许多人尚且陌生的词汇,却随着需求者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一些团体及个人获取利益的灰色产业。如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目前,在很多医院的门口、体检中心总是活动着这样一群人,他们将目光瞄准前来参加入职体检的市民,以健康的身体为“资本 ”,靠替人体检牟利。
“在大多数医院的体检中心,凡是参加团体体检项目的,体检表上很少有要求必须贴照片的,只要是性别和年龄不是相差太多,医生通常也不会问。”有代检人员说。
现实中,代体检现象虽存在已久,却一直游离于监管的边缘,这一灰色产业为何会面临监管空白?其产生的根源在哪里?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招标公司的“新业务”
在经历了几次电话联系之后,这名自称姓刘的男子爽快地答应了与记者见面。见面时,对方的身份是一家招标公司的经理,记者自称是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
9月18日,记者如约来到了张店区共青团西路与柳泉路路口附近的一处写字楼,写字楼5楼的一个房间是对方的办公地点。当记者将提前准备好的“员工花名册”提供给对方时,刘经理十分热情。“你们公司的员工还不少呢,意向去哪几家医院体检?列一列,我们帮你们跑跑,城区地界上的许多医院我们都很熟。” 交谈中得知,对方所经营的这家招标公司原本主要是做大宗货物买卖招标业务的,为扩展业务面,进而开展了服务项目的招标业务。据对方介绍,许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入职体检是少不了的项目。
“你们公司如果有特殊需要的员工,你也可以帮我们牵个线,到时候给你提成。”刘经理说。记者佯装疑惑,对方进而解释了“特殊需要” 的意思,“比如一些有特殊疾病的入职人员,想在体检时达到合格要求,我们可以帮忙。”
“有重大疾病的,我们一般无法接纳入职,你指的特殊疾病具体是什么?”记者问。刘经理告诉记者,眼下,在他们所承接的团体体检类服务项目的招标业务中,许多用人单位私下提出,要求对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体检对象进行筛选,体检中有入职人员查出这类疾病的,他们将为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备注。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早已被取消限制了吗?你所指的具体操作是什么意思?”记者问。“例如,你们的入职人员如因有上述疾病无法被录用的,对方又主动找你们(人力资源部)帮忙,你们就可以在体检前,将这个业务介绍给他,我们可以安排人替他体检。”刘经理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许多员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入职及团体体检过程中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市场寻价,防止内部采购可能出现的腐败。而在个别招标公司,这一业务却衍生为一种新的营利手段,除了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暗箱操作外,还会在体检过程中向入职人员主动介绍上述业务。
代体检业务背后的利益
记者发现,与招标公司操作代体检的方式不同,目前,市面上从事代体检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比比皆是。
9月20日下午,记者通过同城网站上的广告信息,联系上了一名提供代体检业务的赵姓男子。得知代体检中的验血业务时,对方喊出了佣金800元的价格。赵某告诉记者,自己从事代体检业务多年,手中的代检人员数量很多,各个年龄段的都可以提供,并且“包一次性通过”。
“找人顶替,不会被医院发现?” 对于记者的疑虑,赵某说,在自己以往接单的业务中,还从来没有出现代检者被识破的情况。“在大多数医院的体检中心,凡是参加团体体检项目的,体检表上很少有要求必须贴照片的,抽血化验项目一般排队的人很多,只要是性别和年龄不是相差太多,医生通常不会问。”赵某说。
记者发现,如赵某所说的这类代体检业务,实际上是一些代理中介,他们手中或多或少拥有一部分代检人员的名单,根据需求者的年龄、性别和不同要求,从名单中筛选条件近似的代检人员以提供代体检服务,通过对佣金抽成进行牟利。除中介以外,市面上也有许多个人提供代体检服务,与中介相比,后者的佣金明显要低许多。
20日下午,记者通过网上查询,成功联系到了一名代检人员,对方自称姓王 ,是一名个体经营户。 “找中介肯定价格高,如果只是抽血化验一项的话,我这边只要300元就行。” 王某告诉记者,自己之前替许多年龄相仿的人体检,从来没有被医院发现,“大多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管理都很松,加上参加体检的人数众多,被发现顶包的可能性很低。”
王某向记者透露,目前,许多代体检中介宣称 “与医院有业务关系,保证可以顺利通过”的说法,其实是骗人的,“代检人员都在不同中介挂号留名,哪家中介有活就去哪家接单,从来没听说对方与医院有什么业务关系。”
灰色产业凸显监管空白
对此,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於伟律师表示,现行法律中尚没有关于代体检行为的相关惩处制度,这也导致了这一灰色产业存在已久,却一直游离于监管边缘。 “从根源上讲,代体检业务的出现,其实还是与身患疾病的人员在求职过程中所遭遇的歧视相关,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例,虽然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政策,从政策上对该群体进行了保护,但许多用人单位在接纳程度上仍未彻底放开。”杨於伟说。
2009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不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进行限制。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3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入学、入职不得询问公民是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同时,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由拒绝录用者。
现实中,虽然有了制度性保障,但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在就业中碰壁,不少患者只能选择找人代体检。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目前,代体检业务这一灰色产业的延伸,已不仅仅只局限于患病者借此渠道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甚至有的健康者为了能够休病假或出于其他目的,而花钱寻找患病者代自己体检。
对此,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则没有义务加以说明。” 傅强介绍说,健康员工为了休病假花钱寻找患病者代替体检,其所提供的虚假病情检查结果,实际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的涉嫌欺诈。“由代体检服务所衍生的各种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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