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费不住院也能报销 8月1日起施行

2016-08-10 14:19: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医疗急救 院前急救 我市 报销 问题的通知
[提要]昨日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了解,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昨日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通知相比以往政策有所变化: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不需要住院的,执行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新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据了解,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其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标准结算。

  通知规定,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死亡或不需要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按50%的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50%的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经院前医疗急救后死亡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不需要住院的,执行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报销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时,应提供社保卡复印件、原始发票、院前急救派车单复印件、院前急救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结算的,上述资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备查,未留存的,不予结算。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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