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将构建价格争议调处平台 市民有争议可多渠道调解

2016-07-28 10:25:00    作者:丁稳 刘馨泽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价格;争议;平台;调解
[提要]价格有争议怎么办?今日,记者从淄博市物价系统半年工作总结暨“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动员会获悉,淄博将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机制,构建全市价格争议调处平台,价格争议调处采取“多渠道受理,归口办理”,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价格纠纷业务。

  

  7月27日上午,淄博市物价系统半年工作总结暨“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动员会在齐盛宾馆召开。

  

  淄博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石广博介绍物价局的上半年工作情况。

  

  淄博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路荣伟

  

  淄博市各区县物价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大众网淄博727日讯(记者 丁稳 实习生 刘馨泽)价格有争议怎么办?今日,记者从淄博市物价系统半年工作总结暨“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动员会获悉,淄博将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机制,构建全市价格争议调处平台,价格争议调处采取“多渠道受理,归口办理”,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价格纠纷业务。

  727日上午,淄博市物价系统半年工作总结暨“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动员会在齐盛宾馆召开。会议下发了《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淄博将构建全市价格争议调处平台,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机制,坚持“多渠道受理,归口办理”,设立价格争议专职调解员和价格调解员,对价格争议和价格矛盾进行调处。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将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效益这四项原则。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财物价格、财产财物分割和财产财物损失的争议;生产、经营者服务收费、收益或损失争议;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产生的价格争议;其他涉及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争议。

  其中,价格争议调处受理的基本条件为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一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不予受理条件为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价格争议事实的;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名称、地址和通讯方式的;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意见》指出,以下7种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情况: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认定事项的;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其它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价格争议调处服务工作主要由价格争议专职调解员负责,价格调解员配合。价格争议调处前置受理坚持“多渠道受理,归口办理”,市及各区县的调解站点、“12358”价格投诉举报平台、系统门户网站及物价部门内设科室、单位均要承担价格纠纷受理业务。

  记者了解到,淄博市物价局将构建全市价格争议调处平台,加强与司法、信访部门、公安系统派出所、交通警察部门的协调对接,运用价格争议调解手段解决双方纠纷。同时,物价局将在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物业小区及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探索设立价格调处工作站,积极主动地做好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争议调处。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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