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3 16:35: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淄博7月23日讯(记者 徐建彬)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淄博市不文明交通行为三项整治活动启动仪式”上了解到,全市交警门部门将对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乱放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处罚。
为此,记者采访了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正祥。他表示,此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是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着力解决城市车辆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乱放等问题,实现“交通路口不闯红灯、行人过街走斑马线、车辆停放有序规范,文明意识大幅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目标。以前,交警部门对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以劝导、批评教育为主,很少处罚,在这次整治活动当中,将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乱放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乱闯红灯,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随意跨越护栏、随意乱穿马路、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停车泊位外乱停车、非机动车随意停车等。对于以上不文明交通行为处罚的法律要求,记者也做了整理。
附:不文明交通行为相关法律要求
一、行人翻越护栏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
1.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三、停车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100元罚款。
2.在明确设有禁止停车路段停放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四、机动车不避让行人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或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横道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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