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韩志强一审宣判

2016-07-12 18:07:00    作者:仇晶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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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7月1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韩志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及其妻李明霞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韩志强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认定李明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明霞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韩志强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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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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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资料图)

  大众网淄博7月12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张伟)7月1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韩志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及其妻李明霞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韩志强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认定李明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明霞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韩志强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

  淄博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志强利用担任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淄博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被告人李明霞多次收受他人房产、汽车、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6.69万元,侵吞公款5.9万元,1447.307513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其中被告李明霞共同收受财物277.59万元。

  2015年 5 月2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志强和以涉嫌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明霞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被告人李明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5.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韩志强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尚有1434.11152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中,被告人李明霞做为被告人韩志强的妻子,与被告人韩志强事先共谋收受或者收受后告知被告人韩志强,由被告人韩志强为请托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201.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韩志强认罪态度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霞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宣判现场:

  2016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韩志强、李明霞在法警的搀扶下被带入法庭。韩志强身着浅色汗衫、下着短裤,神情平静,而他身旁的李明霞身穿白底黑色条纹衫,行动缓慢,头发几乎全白。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韩志强低着头一动不动,李明霞则不停颤抖,不时以手掩面,更一度站立不稳,被法警扶住。

  审判长最后询问被告人对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两人均表示全部承认。宣判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法警在押着二人离开法庭时,笔者听到了李明霞的哭泣声:“没用了……”,微弱的声音很快消失在法庭的门后。

  细数本案三宗“最”:

  1、创淄博市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笔数之“最”。

  法院认定,自2003年至2013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韩志强先后直接或通过其妻李明霞收受90笔来自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3.50万元。这一数字也创下了淄博市历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受贿笔数的最高纪录。

  从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可以看出,韩志强夫妻二人对于收受他人财物可谓“来者不拒,大小通吃”,其收受的财物小至3000元的现金、5000元的购物卡,大到房子、车子,其中收受金额最多的一笔折合人民币达80.2万元。

  在韩志强及其妻收受的90笔贿赂中,来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达到了50笔,其受贿犯罪涉及为企业土地开发、扩建征地、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投标建设项目等提供方便,而剩余的40笔贿赂均来自个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解决编制等请托,为典型的权钱交易。

  2、创淄博市职务犯罪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之“最”。

  根据法院认定,韩志强家庭现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现金、证券、企业入股等总财产为2451.413889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其中1434.111529万元,韩志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公诉人透露,本案是历年来淄博市职务犯罪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最大的一起。

  3、创淄博市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时间之“最”。

  本案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7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5月27日至29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志强、代理检察员白亮、孙文静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期间,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人员分别详细讯问了被告人韩志强、李明霞,询问了证人。公诉人还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韩志强、李明霞个人以前的供述等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据的效力提出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韩志强、李明霞和辩护律师对有关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质证答辩。而本案长达2天半的庭审时间也创下了淄博市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时长的纪录。

  案件警示:

  韩志强作为一名1993年就被提拔任用为淄博市华轻工业总公司(原淄博市二轻局)党委书记、总经理的正县级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但韩志强却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侵吞公款,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这从根本上说是源于其自身思想防线脆弱,在党纪国法面前心存侥幸,思想防线大开,才最终走上牟取不义之财的道路,其犯罪行为极大损害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明霞作为韩志强的妻子,没有规劝制止韩志强的犯罪行为,反而为其提供帮助,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犯罪,国法难容。

  通过韩志强职务腐败一案,党员干部要时刻告诫自己慎用权力、依法依纪依规用权,做到警钟长鸣、发条常紧,“管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千万不要误入歧途,自毁前程。对韩志强、李明霞的宣判,再次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也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它警示党员干部,不管是谁,也不管官居何职,身处何位,只要触犯了法律,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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