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检察机关公布9起案件 一人因贩卖毒品被判15年

2016-07-04 18:17: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检察院;案件;贩卖;毒品
[提要]日前,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开9起案件,其中涉及交通肇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等。

    大众网淄博71日讯(记者 丁稳)今日,大众网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日前,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开9起案件,其中涉及交通肇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等。

  日前,由淄博市临淄区院提起公诉的王永帅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撤销本院(2016)鲁030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永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永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与所犯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由淄博市临淄区院提起公诉的高庆涉嫌抢劫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高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淄博市临淄区院提起公诉的滕平平、刘晓燕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滕平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刘晓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近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秀英、吴子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秦秀英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子帅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帅帅、陈华、王庆伟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李帅帅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华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庆伟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书贤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殷若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告人殷若涛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谷桂玲涉嫌诈骗案,被告人谷桂玲一审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金梁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赵金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金梁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赵金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金红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张金红一审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