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法院审结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016-06-29 18:26:00    作者:丁稳 张允文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博山;法院;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案件
[提要]近日,博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博山法院邀请了“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梁某的“临时家长”。这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博山法院审结的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近日,博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博山法院邀请了“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梁某的“临时家长”。  

    大众网淄博629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允文)今日,记者从博山区法院获悉,近日,博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博山法院邀请了“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梁某的“临时家长”。这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博山法院审结的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博山区万杰网吧上网时,趁张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张某被盗手机价值389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件的法官通过会见梁某,并与其父亲多次电话联系了解到,梁某的父母已经离婚多年,现梁某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也已经重新组成家庭。梁某自初中毕业离家四处打工,与父亲联系越来越少。期间,梁某因盗窃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梁某父亲对梁某屡次违法不知悔改非常气愤,在承办法官告知此案已被连受理后,梁某父亲其表示,不再管梁某的事情,拒绝作为梁某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此后,承办法官多次与梁某的父亲沟通联系,希望其出庭,但一直遭其拒绝。为了充分保障梁某的诉讼权利,博山法院刑庭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

  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确立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更顺畅沟通,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实现了质的飞跃。

  记者了解到,为落实该制度,博山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办法,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及相关具备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或组织联系,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或不宜出庭的,邀请未成年人其他成年近亲属,学校、社区工作人员,关工委、团委、妇联组织的工作人员等参加诉讼,担任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参加社会调查、讯问、审判、矫正等环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全程保护,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博山法院针对梁某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拒绝出庭、犯案前居无定所、户籍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其情况不了解等情况,决定邀请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博山区共青团工作人员白曙光担任梁某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本案诉讼。白曙光接受委托后,刑庭工作人员向其讲解《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指导其依法履行“临时家长”职责。在庭审前,白曙光通过查阅案卷、与承办法官沟通、与梁某交谈等方式了解了案件情况、梁某的犯罪心理和思想情况,并通过连续多次单独会见,消除梁某孤独、恐惧、抵触等心理。

  在庭审中,白曙光针对梁某理解、表述不清的问题及时提出补充意见,对有关量刑情节阐明自己的观点,有效地维护了梁某的诉讼权利;在法庭教育环节,采用温情感化方式协助法官对梁某进行教育,促使梁某当庭表示悔过;宣判后,白曙光配合承办法官对梁某进行“心理疏导”,从梁某的成长经历入手,分析其犯罪根源,教育梁某要牢记教训,知错就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合适成年人”白曙光的出庭,让梁某倍感温暖,“临时家长”的教诲让他留下了惭愧的泪水,表示要吸取教训,承担责任,出去后要靠自己的努力走上正道,过上好的生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