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车辆未让直行引事故 一电动车驾驶员身亡

2016-06-14 16:01:00    作者:孙剑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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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驾驶员驾车在路上通过路口转弯时,会遇到与直行车辆会车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作为驾驶员,要遵循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法律规定。近日,周村区便发生了数起因转弯车辆未让直行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起还造成了1人死亡。

  大众网淄博6月14日讯(记者 孙剑 通讯员 李俊婷)驾驶员驾车在路上通过路口转弯时,会遇到与直行车辆会车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作为驾驶员,要遵循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法律规定。近日,周村区便发生了数起因转弯车辆未让直行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起还造成了1人死亡。

  6月13日8时30分许,周村的孟某某驾驶鲁CGY***号小型汽车从宏信花苑门口由西向东方向驶出向北左转弯时,与顺丝绸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CSJ***号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还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两车发生刮擦。此次事故中,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方负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费用,并且因转弯车未让直行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4月26日15时50分许,周村区北郊镇大埠村吕某某驾驶鲁CB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兴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大道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其车左前部与在该路口内由北向南行驶的邹平县临池镇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后致左某某及电动自行车倒地,鲁CB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车轮碾压了左某某的身体,致左某某当场死亡,吕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村交警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此外,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还要遵循下列让行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驾驶员要遵循法律规定出行,否则出现事故,可能会有不可挽回的后果。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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