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14:17:00 来源:齐鲁晚报网 我要评论
本报2月1日讯(记者 唐菁) 近日,淄博市出台通知,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贫困人口,以及医疗保险关系由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淄博的居民,该如何缴费,做出细致要求。
对于淄博市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贫困人口(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以及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能按照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不予补缴,应缴未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视同医疗保险年限。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的,可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下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照淄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淄博的居民,其提供的参保(合)凭证,按照淄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显示有中断缴费年限或未及时参保的,应自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启动后出生的儿童,自出生之月起),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享受淄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足的缴费年限予以视同医疗保险年限。未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或未及时参保的年限不予视同医疗保险年限,且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淄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从户籍迁入之月或取得暂住证满一年起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以补足。
新生儿父(母)取得淄博暂住证未满一年的,新生儿从出生当月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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