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法院判决四起环境污染犯罪案 最重判2年罚15万

2015-10-29 14:48:00    作者:仇晶 刘雪丽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市;法院;环境污染;犯罪;重判
[提要]依法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是落实市委“生态淄博”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举措。10月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市法院近期判决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2015年10月23日,由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明某、张海某、崔宝某、焦长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汪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成为这四起案件中最重的判罚。

    大众网淄博10月29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刘雪丽)依法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是落实市委“生态淄博”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举措。10月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市法院近期判决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2015年10月23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明、张海、崔宝、焦长等人污染环境案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汪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成为这四起案件中最重的判罚。

  案例一:汪明、张海、崔宝、焦长等人污染环境案

          汪明,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

          张海,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

          崔宝,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淄博市临淄区人。

          焦长,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淄博市临淄区人。

    2014年11月初,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汪明为谋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环氧环验[2010]177号》文件关于固废处理规定,将金囤农化的农药废物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张海处理。张海联系临淄区敬仲镇崔宝处理农药废物,崔宝同焦长合谋将农药废物倾倒在临淄区敬仲镇蔡王村北废弃沙坑。2014年11月30日,张海联系林某某安排了张海、殷某某驾驶苏JF1849半挂车,张冬、周运驾驶苏JF2453半挂车从金囤农化有限公司装运91.06吨农药废物污泥,于2014年12月1日下午从江苏省响水县运往淄博市临淄区。2014年12月2日,崔宝带领两辆货车到敬仲镇白兔丘村焦长胜的停车场、敬仲镇双庙镇村碑东徐光磊院落内;焦长联系高某某、崔、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帮助其卸化工废料,并倾倒至敬仲镇蔡王村废弃沙坑内。经认定,农药废物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11-04。案发后,汪明、崔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汪明、张海、崔宝、焦长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汪明、崔宝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海、焦长等十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015年10月23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汪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崔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焦长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高洪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蒲忠污染环境案

    蒲忠,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人。

    2014年4月份以来,蒲忠在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韩庄村无证从事电镀加工生意,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利用暗管排放到车间外的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经淄博市淄川区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车间外排口处的废液PH值小于2,重金属锌的含量为594mg/L,下水道处的废液PH值小于2,重金属锌的含量为286mg/L,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4年12月9日,蒲忠到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龙泉派出所投,并上缴违法所得。

    蒲忠违反国家规定,在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中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蒲忠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蒲忠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2015年10月20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蒲忠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污染环境案

    ,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山东省桓台县人。

    2014年7月,刘在自己承租的位于桓台县新城镇耿三里村南侧原淄博鲁参菜汁有限公司厂院内进行土法炼油,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厂院内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经认定,渗坑内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物代码为017-001-08,此类危险废物需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理。2014年10月23日,桓台县公安局将刘存放于非法炼油罐内的14.54吨原油扣押至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保存。次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015年10月1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14.54吨原油予以没收。

  案例、高红等人污染环境案

    ,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人,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0月20日被减刑释放。

    高红,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人。

    2012年2月10日,李保在既无资质又无能力处理浆渣高沸物的情况下,伪造“浙江大有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佳化工公司”)签订处理浆渣高沸物合同。李保在未审查张华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传授给张非法处置浆渣高沸物的方法,并将三佳化工公司运来的浆渣高沸物交由张处置。2012年2月中旬到3月6日,张将276.42吨浆渣高沸物先后交给吴、高红等人非法倾倒淄川区昆仑镇、双杨镇等处。经鉴定,浆渣高沸物系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价值为243.41万元。案发后,吴主动投案,高红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及环境污染处置费11.9 万余元。2013年7月18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保华等人一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三佳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高红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参与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吴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减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吴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高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2015年10月1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高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千元。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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