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被盗 理赔打八折

2016-11-09 11:10: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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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家住淄川的李先生将其所有的长安牌家庭日用客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8240元。2013年6月15日晚,李先生回家后将车辆停放在住宅楼下。

  仲裁案例:2012年10月12日,家住淄川的李先生将其所有的长安牌家庭日用客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8240元。2013年6月15日晚,李先生回家后将车辆停放在住宅楼下。第二天一早李先生发现车辆不在了,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把车辆被盗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随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勘。2013年9月26日,公安部门在查无下落的情况下对李先生作出同意办理销户理赔手续的决定。在李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全额理赔时,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李先生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车辆发生盗抢险事故后,李先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过保险公司进行了事故现场查勘。在规定时间仍未查明车辆下落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理赔。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投保金额28240元扣除投保期间7个月(每月0.60%的折旧率)的折旧,车辆发生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为27054元,再扣除20%的免赔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21643.2元。

  评析:盗抢险作为机动车商业险的一个险种,其保险理赔原则与我们熟知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有着明显区别。在保险责任方面,不同的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全车损失的界定为,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后,满60天未查明下落。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界定则为,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再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则规定,保户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仅增加0.5%的免赔率,但缺少车钥匙要增加5%的免赔率。(文/晚报记者李群 通讯员刘剑波)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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