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 07:16:00 来源:扬子晚报 我要评论
11岁孩子奇奇起诉超市要求“退一赔十”,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来,奇奇的妈妈和奶奶早先已就同一种商品分别至吴中法院起诉并获得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
今年9月,11岁的奇奇来到吴中法院,起诉某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是爷爷孙某。奇奇诉称,今年3月7日,他跟着奶奶到某购物广场,分两次进入超市购买了11瓶某品牌酱料,总价236.8元是用自己压岁钱付的,买的东西准备送给外婆。购买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保质期、标准代号等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某购物广场“退一赔十”。还提供了盖有某购物广场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小票2张及11罐酱料。
而某购物广场称,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为了方便客户购买和防止部分顾客随口食用,才要求供应商装入塑料罐内出售,商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原告家人多次购买该商品,未打开食用即进行索赔,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奇奇的母亲、祖母均在被告处购买了与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委托代理人均为孙某,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代理人孙某提供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原告即为涉案食品的购买者;其次,本案原告年仅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时间内先后两次进入超市购买11罐涉案食品的行为与原告年龄、智力不符;再次,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时间段内多次至被告处购买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诉讼主张高额赔偿,这是典型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本案所涉购物行为难以认定系由原告实施。综上,原告并非涉案食品的真正消费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吴中法院裁定驳回奇奇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