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9 09:49:00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某日,甲携带一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车辆行驶过程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那么,甲的摄像机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于此案,首先应就驾驶员的刹车行为做出定性,由于小孩乙是突然横穿马路的,为了避免小孩受到伤害,且汽车在行驶途中危险系数很高,刹车的行为具备紧急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因此应将驾驶员的刹车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丙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虽然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甲的摄像机,但丁无过错。而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是引起险情发生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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