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女子欠钱不还报假警 被警方拘留5日

2016-06-16 10:55: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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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明明是自己欠钱不还,手机被同事拿去要求还钱,禹城一女子却编出手机被抢走的谎言报警,经过民警调查情况不实,该女子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大众网淄博6月15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李光明 何苗苗)明明是自己欠钱不还,手机被同事拿去要求还钱,禹城一女子却编出手机被抢走的谎言报警,经过民警调查情况不实,该女子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6月10日18时50分许,禹城市某工厂职工王女士报警称:手机被抢。等民警到达现场后,报案人却称:手机已归还。翌日,王女士又来到了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报案称:手机昨晚被一位2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抢走,民警询问她,昨晚出警时为何声称对方已将手机归还?王女士称,“怕被对方报复!”

  社区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大量走访以及调取辖区监控录像发现两名可疑人员,经王女士辨别确认了嫌疑人。此时,民警询问受害人是否认识或与其有纠纷,王女士予以否认。

  6月13日,禹城警方将两名嫌疑人带至派出所。经民警询问,这两人表示他们与王女士曾经是同事,而且她曾向俩人中的一人借过500元,经过多次讨要后,王某总是借口不还,后来甚至还更换了手机号。6月10日晚上,李某和同事在路上正好遇到王某,就把王某的手机要了过去,说好还钱再拿回手机。然而王某却想通过报警拿回手机,还能不还钱。

  因此案件属经济纠纷,王某隐瞒案情未如实向警方反映情况,误导办案民警对案件认识和判断,且浪费了警力和物力,同时给当事人李某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禹城警方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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