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村官连骗带贪3年“捞走”79万获刑11年

2016-06-07 14:43:00    作者:仇晶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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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6月6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件。原临淄区齐都镇蒋王村村主任王松林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淄河河道青苗补偿款、侵占村集体财产、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共计约79.02万元。此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松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大众网淄博6月6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张伟)6月6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件。原临淄区齐都镇蒋王村村主任王松林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淄河河道青苗补偿款、侵占村集体财产、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共计约79.02万元。此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松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涉案人:王松林

  ●原任职务:临淄区齐都镇蒋王村村主任

  ●涉案罪名: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

  ●判决结果:经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松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犯罪事实:

  2011年底王松林在担任临淄区齐都镇蒋王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淄河河道青苗补偿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名义虚报淄河河道开荒地青苗损失,骗取淄河河道青苗补偿款12048元后据为已有。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松林的上述行为系王松林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骗取公共财产的贪污犯罪,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011年5月,被告人王松林向韩某许诺利用自己担任蒋王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韩某低价购买蒋王村河滩地并办理相关挖沙许可手续,向韩某索要好处费30万元,后王松林因未能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未将土地低价出售给韩明,也未将30万好处费退还。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笔犯罪事实定性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2年3月,王松利利用担任蒋王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临淄区人民政府从事生态环境综合提升工程中,采用虚报、套取绿化款、侵占集体土地租赁费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财产合计478146.5元。

  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对临淄区齐都镇蒋王村原村主任王松林提起公诉。经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王松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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