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 13:37:00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李超) 近日,市政府印发《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可列入“黑名单”: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赔偿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规定》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采取严格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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