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青县因酒驾造成35起交通事故 3起死亡事故

2015-12-31 16:02: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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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冯艳辉 通讯员 吴柯颖 姚文浩)从2015年1月至今,高青县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达35起,造成3人死亡,59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酒后驾驶4起,醉酒驾驶31起,最高静脉血酒精含量高达360mg/100ml。昨天,高青交警大队向社会通报了这3起酒驾死亡事故,其中两起事故的死者都是酒驾者本人。
  民警介绍,这3起死亡事故原因都是因为酒驾。第一起事故发生在2月24日晚18点30分左右,60岁的董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沿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马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卢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追尾,董某死亡。经检测,董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董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
  第二起事故发生在9月29日13点5分左右,张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光青路行驶至张榕村时横穿马路,与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大货车发生事故,张某死亡。经检测,张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32.1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在这起事故中,死者也是酒驾者。
  第三起事故发生在10月24日晚9点许,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沿唐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连村路段时,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副驾驶乘客李某死亡。经检测,董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董某因醉酒驾驶造成副驾驶乘客死亡。
  采访中,高青交警大队的民警介绍,酒驾醉驾除了受到行政责任以外,情形严重的将被“入刑”。
  提到酒驾醉驾的行政处罚时,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在入学、参军、就业、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已在职的,将被开除公职,已入党的,将被开除党籍。高青交警提醒驾驶人,酒可以适量喝,但是酒后驾驶绝对不可以。因为饮酒会导致人的视线模糊、判断失准、运动机能下降、反应迟钝、行动迟缓,从而导致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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