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4 10:22:00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晚报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夏俊强)我市出台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新建住房在销售时必须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昨天记者从市住户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规定,在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且涉及建筑节能重大内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填写《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作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节能过程查验的主要依据和节能核实认可的必备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建设单位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变更内容及时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中予以更正。
我市将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建筑节能产品应有产品标识。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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