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法院昨对一批严重暴力罪犯执行死刑

2015-09-09 09:48: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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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晚报讯 (记者孙艳芹)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最高法院核准,9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刘统学、舒华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对部分严重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刘统学:无端仇视女性 致多名无辜群众受害
  案情 刘统学1997年起到路边饭店收酒瓶,多次被饭店女服务员要求其嫖娼后才同意卖给其酒瓶,为此产生报复女性的想法。2009年7、8月至2012年9月期间,刘统学为报复女性作案多起,先后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2人轻伤,1人受伤;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抢得手机一部。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统学因其自身经历对妇女产生仇视心理,连续多次抢劫、伤害妇女,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1人受伤,抢得手机1部,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特别是其在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后仍连续作案,其中在2012年9月12日即连续做案3起,杀害1人,轻伤2人,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统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相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643.75元。该判决已经最高法院核准。
舒华:因琐事起冲突 刀刺情人母子致一死一伤
  案情 2013年,舒华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舒华提出与晏某某结婚遭拒。同年7月,在淄川区某村晏某某住所内,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舒华持单刃锐器先后捅刺晏某某及其子高某某(殁年8岁)多刀,致高某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致晏某某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华因琐事而持械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法院核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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