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协:超八成大学生称个人信息遭泄露

2016-01-30 11:13:00    作者:马绍栋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大学生电子 在校大学生 实体店铺 报告
[提要]省消费者协会28日发布《2015年山东省大学生电子产品消费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调查数据显示:100%的在校大学生拥有手机;58 . 9%的在校大学生拥有电脑(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占83 . 3%);14 . 3%的大学生拥有PAD平板电脑。

  省消费者协会28日发布《2015年山东省大学生电子产品消费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调查显示,长途通话收费高、流量消耗快是在校大学生认为通信业务收费不合理的方面,只有9 . 9%的在校大学生听说过且比较注意个人信息保护,86 . 3%的学生反映个人信息存在泄露情况,而当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不当利用时,仅有16 . 7%的在校大学生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本报记者 马绍栋

  使用电子产品以国产品牌为主

  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查山东省42所高等院校,计划调查样本量4500份,生成在线调查链接10000条,实际回收有效样本共4848份。其中,本科类院校24所,回收有效样本3280份;高职(专科类)院校18所,回收有效样本1568份。

  调查数据显示:100%的在校大学生拥有手机;58 . 9%的在校大学生拥有电脑(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占83 . 3%);14 . 3%的大学生拥有PAD平板电脑。高年级学生拥有电脑的比例明显高于低年级大学生。本科类院校学生拥有电脑的比例(62 . 8%)明显高于高职(专科)类院校(50 . 6%)。

  在校大学生使用的电子产品以国产品牌为主,认知度较高的电子产品品牌依次是:华为(72 . 9%),苹果(64 . 0%)、三星(61 . 6%)、联想(60 . 9%)和小米(60 . 9%)。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大学生购买电子产品的主要渠道是实体店铺(76 . 0%),如专卖店、大卖场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36 . 9%的大学生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如京东、天猫等。26 . 7%的大学生通过运营商营业厅购买。

  七成多大学生认为流量收费不合理

  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的在校大学生平均每个月的生活费在500元—1500元,其中每月生活费在500元—1 0 0 0 元的比例为3 7 . 3% ,1000—1500元的比例为41 . 4%。

  每学期电子产品方面消费占总体生活消费10%以下的大学生比例为44 . 3%,占比在10%—20%的大学生比例为36 . 6%,占比在20%—30%的大学生比例为14 . 7%,占比超过30%的大学生比例为4 . 4%。可见,在校大学生的电子产品消费支出整体处于合理化水平,但仍有19 . 1%电子产品方面消费超过总体生活消费的20%,需要引导这部分大学生合理消费。

  报告指出,认为目前通信业务收费合理的大学生比例为36 . 5%,认为不合理的比例为46 . 6%,认为不好说/无法评价的比例为16 . 9%。认为通信业务收费不合理的在校大学生中,76 . 5%认为流量收费不合理,原因主要是流量消耗快、资费高等。38 . 4%的大学生认为话费收取不合理,原因主要是漫游、长途通话收费高等。

  只有一成大学生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调查发现,在校大学生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了解程度偏低。对于个人信息安全,12 . 7%的在校大学生表示没有听说过;77 . 4%的在校大学生表示听说过,但不太了解;只有9 . 9%的在校大学生表示听说过,且比较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对于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完全不了解的大学生比例为11 . 9%,了解较少的大学生比例为39 . 0%,了解程度一般的大学生比例为35 . 8%,比较了解的大学生比例为10 . 8%,非常了解的大学生比例仅为2 . 5%。可见,在校大学生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偏低。

  值得注意的是,当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不当利用时,仅有16 . 7%的在校大学生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完全没有保护意识的比例为4 . 9%,保护意识较弱的比例为18 . 8%,保护意识一般的比例为39 . 7%,比较有保护意识的比例为27 . 9%,保护意识很强的比例为8 . 8%。当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不当利用时,29 . 0%的在校大学生的态度是“看信息的重要程度再决定如何处理”;18 . 9%的大学生会找到责任方理论,要求赔偿;18 . 2%的大学生有点纠结,但不会采取行动;16 . 7%的大学生会诉诸法律,一定要讨个公道;8 . 9%的大学生表示无所谓、不关心;8 . 3%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应专项立法

  针对上述情况,《报告》指出,现有的相关法律或文件在维护互联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不足。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实现网络安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基本权益,国家应加快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法律建设,确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明确立法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范围、个人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责任主体、个人信息不法利用的惩罚措施等内容。

  同时,在行业监管方面,信息通信行业要尊重用户隐私,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作为行业的底线。首先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修补安全漏洞,提高防范攻击窃取能力,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其次要加快研发应用识别伪基站、推销网站电话等不良信息平台的软件,阻断个人信息不法利用传播的途径。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的用户投诉,同时应建立问责机制,加大对不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杜绝垃圾短信、骚扰广告的 传播。再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应鼓励对不法利用个人信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举报,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力的机构或执法不严的部门进行检举,促进完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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