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4 09:01:00 来源:济南时报 我要评论
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要在全国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目的和内容?会对老百姓打官司造成什么影响?山东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成武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立案登记制改革。
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张成武介绍说,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法院仅对起诉形式进行核对当事人无障碍行使诉权
张成武告诉记者,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审查制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条件不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行使权利不能“任性”
张成武说,全省法院将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程序和各项规定。对于到法院起诉、自诉、申请的当事人,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也将为当事人及时释明。
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权益。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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