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报销从1月起算 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2014-04-19 10:03:00    作者:   来源:半岛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大病医疗 保险工作 起算 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
[提要]我省正式下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可以避免群众多跑腿,在费用报销方面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早报讯 我省正式下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其余3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参保居民本人不需再另行缴纳保险金,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今年的大病医疗费可补偿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全省各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都已经开始接受居民的报销材料,全省已有962人次获得了大病保险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报销与基本医保一并结算

  居民大病保险是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而设立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为方便参保群众费用报销,参保人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出院时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需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可以避免群众多跑腿,在费用报销方面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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