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大病保险解读:最高补20万 个人不需再缴费

2014-04-18 08:26: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大病 个人负担 人民财产保险 补偿比例 保险资金
[提要]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新的大病保险如何实施、如何报销、过渡期政策如何衔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进行了解读。

  新生儿落地即可参保

  对于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山东省规定凡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由大病保险资金对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山东省规定,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韩金峰说。

  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明年统一按额度补偿

  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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