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6 15:00: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4项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托底线”
建立长效的救助体系,是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张店区实施的4项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分别纳入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合理安排入住敬老院,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城市三无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分类供养制度,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生活费;对申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合理安排入住区福利服务中心。
孤儿及困境儿童救助制度。对本区未满18周岁的社会散居孤儿,每月给予720元生活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每月给予320元生活补助金。
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吃(饮用水)、穿、住、医等救助措施及时到位。自然灾害危险状况消除后,及时就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当年冬寒、次年春荒、基本生活等方面给予救助。
14项专项救助制度城乡“全覆盖”
针对贫困人群陷入困境多样化的原因,张店区实施的14项专项救助制度实现了城乡“全覆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加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根据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予限额救助。
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进行救助。
住房救助制度。对住房困难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等,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于申请认定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挑不拣,半月内确保每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对于申请认定登记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挑不拣,一个季度内确保每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
困难老党员救助制度。对建国前老党员和其他困难党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救助。
残疾人救助制度。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大中专院校残疾考生学费补贴制度。
低保老人高龄津贴。为本区80-99周岁低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供暖救助制度。对城市低保户、失业人员给予供暖补助。
供电救助制度。对本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给予供电补助。
惠民殡葬。对具有张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无法查明身份并在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的被救助人员;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非法收养的除外);驻张店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张店户籍的学生;驻张店区部队现役军人;非张店户籍在张店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具有张店区户籍在外地死亡之后回淄博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司法救助。为城乡低保户和其他特困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流浪乞讨救助。各镇、街道办事处作为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所辖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安置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将群众发现的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通知卫生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鉴定收治人员是否为流浪乞讨病人,并予以备案。救治完成后,由民政部门牵头依法对其进行救助,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本区无家可归的,由其所在镇(街道)妥善安置。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家庭、计生特扶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家庭、独生子女当年死亡家庭、独生子女当年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不再生育或收养家庭、失独再生育家庭和其他特殊特困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人口关爱金救助。
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救助对象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方可予以救助。
完善2项救助制度缓解“救急难”
意外事故同样是造成家庭困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张店区完善2项救助制度,缓解“救急难”,彰显了人道主义情怀,使困难群众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规定程序、救助标准给予临时性应急救助。
慈善救助制度。积极推动慈善事业全方位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行为,不断增强慈善救助能力。积极引导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设立社会救助公益金,在慈善总会统筹协调下开展慈善救助和个案救助。各类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0个民生礼包雪中送炭
“家里为了我这个病快要倾家荡产了,多亏了区民政局的救助金,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在拿到民政局送来的10000元救助金后,家住张店区和平办事处桃园新村的孙先生及其家属激动得落泪。他在2011年10月患上直肠癌后,在多家医院就医,现已花去医疗费50余万元。自从患病后,失去了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为了看病已向亲友借债40余万元,家庭因病致贫,现在的生活就靠低保金和孩子打零工的收入来维持。在了解他们一家的情况后,和平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为他申请了大病救助。2015年12月10日,民政工作人员送去了10000元大病救助金,并鼓励他树立生活信心,克服当前困难,战胜病魔,早日康复。
孙先生是张店区不断完善和提高的系列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缩影。
在这20项社会救助制度中,张店区对涉及民生基本保障救助的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大力加强民生基本保障工作。去年,张店区第八次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50元。张店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698户2850人,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发放保障金93.2万元,全年共发放保障金1118万元;农村低保对象1197户2150人,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发放保障金45.4万元,全年共发放保障金544.8万元。
因病致贫,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张店区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新办法中,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等20种疾病纳入救助范围。同时,提高了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由以往的年封顶线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对低保边缘户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自付30000元以上部分,由年封顶线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在新出台的《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救助制度中,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家庭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规定程序、救助标准给予临时性应急救助。一系列的救助制度,进一步织好民生救助网,充分发挥了“兜底”的作用。
在全市率先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自2015年6月1日起,张店区出台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在全市率先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从特殊人群到惠及全民。免除了遗体接运、消毒、冷藏、火化等7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截至去年12月22日,全区共有1763人,减免殡葬费用170.6万元。
一系列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正是扶贫脱贫的有效路径。多层次的惠民政策,将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科学协调的高效社会救助体系,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坚决守住底线,这是脱贫的基点,也是扶贫的着力点。张店区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就是在扶贫精准施策上的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的实功,也必将在精准落地上见到实效。(吕则征 王艺瑾 王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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