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0 10:2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事情要回到2011年4月,河南宝丰县郑氏兄弟俩的曾祖父郑汝麒的墓被盗,盗墓者张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经过文物部门的鉴定,张某等盗掘的32件随葬品为清代文物,应被收归国有。但兄弟俩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还给郑氏家族,因此将宝丰县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庭。
郑丕显、郑丕杰兄弟俩已经70多岁,本该安度晚年的他们,这些年,却因为曾祖父墓中陪葬品的归属打起了官司。兄弟俩的曾祖父郑汝麒于1930年去世,当时葬于村东墓地,1969年因修建焦枝铁路,二人将郑汝麒墓葬迁至村北侧。2011年4月4日晚上,郑汝麒的墓被盗,王某等人在盗掘墓葬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而他们从墓中盗掘出的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过鉴定,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郑氏兄弟的代理人同时也为郑丕显女婿的楚国辉,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楚国辉:第二天公安局办案人员就找到了我们,询问曾祖父郑如麒墓葬的情况,并做了笔录,我们还一同到墓地进行了确认。
2011年8月24日,盗墓贼被判刑,而32件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但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家族所有,希望文物局返还,2012年3月5日,宝丰县文物局回复了他们的请求,决定不予归还。
于是,郑氏兄弟将县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32件随葬品。2012年10月10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5月26号,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一审结果。
平顶山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赵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邻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争议的物品又经河南省文物委员会鉴定属清代文物,上诉人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该归国家所有。因此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顶山市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米柯莱说,支持法院的判决:
米柯莱:这个是个特例,是盗墓贼挖出来的。如果说东西是我的,继承下来了,外人就会这样考虑,我们家祖坟里的东西都是我的,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他会去挖,这种情况出现后怎么办?我觉得应该从维护社会正能量这个角度去考虑。有争议了总有地方说话,法院判了就按法院的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认为,判决结果基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针对随葬品这样比较特殊的事物,在法律的适用上,确实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中的规则:所有权可以明确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如果可以明确所有权人,在法律上来说,是应该归还所有权人的。但是“墓葬物”不能等同于“埋藏物”。
孙宪忠:他这个埋藏物都指的是这个当事人并不是说是想抛弃所有权,你比如说出现战争战乱,打仗,或者是什么情况下,他把一些东西埋在地下了,这个叫埋藏物。但是因为我们早先知道这个陪葬、墓葬这个东西呀,他是明确的说埋在这个里头,就等于所有权放弃了,谁也不会想到说我这个埋在地下的东西,我将来还要拿回来,或者说我的后代要拿回来。那很显然的,你这个我首先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你这个祖先原来埋葬的时候不是我们民法意义上所说的那个埋藏物。
也就是说,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理解,对于“随葬品”这样一种事物,物品原来的所有人已经去世,后人的陪葬行为又可被认定为放弃了对“物”的所有权,那么,被挖出来之后,国家或集体就取得了所有权。不过法律专家岳屾山认为,从情理上来说,现有法律可以做适当调整:
岳屾山:我觉得这种情况下的话应该是做出一定的突破,因为如果说只是简单的墓葬文化的话。我找不到后人的话,那这个当让是应该归国家所有,但如果说是仅仅几十年,还能够找到后人的这种状况下,如果简单的只把它定义为出土文物的话,虽然说现在在法律方面是说得通,但是在情理方面可能是让后人无法接受,其实可以考虑说有一些针对性的修改。
郑家人说,墓葬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除了法律层面的考虑,更多的还有情感的寄托,东西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因此他们决定继续申诉。
(原标题:清代曾祖父墓地被偷盗 后人诉求返还陪葬品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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