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申报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
2、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洗浴、健身,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三、申报资料目录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7、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8、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注:第1项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按捺手印。
四、审批程序
1、“365”消防服务中心受理 现场检查 集体讨论 审批 “365”消防服务中心送达 网上公告。
2、“365”消防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以及各步骤的前置条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发《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发《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3、在法定时限内,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申报人在“365”消防服务中心受理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法定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监督电话: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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