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6 23:22: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现在,养犬在给饲养人带来快乐的同时,却给城市的管理带来困难,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杨兰芳说,大型犬、烈性犬、宠物犬、流浪犬充斥大街小巷、生活小区、城市公园、公共场所等,随地大小便,惊吓攻击行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正月初一,淄博市文昌湖区又发生一起1岁多幼儿因被狗咬伤而致死亡的悲剧,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经常有犬类攻击人类,甚至造成人身伤害、人员死亡的报道,也有云南、福建、北京、深圳等多地多起因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报道。杨兰芳说:“养犬已成为当前的重大社会问题、民生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狂犬病的死亡人数在各种法定传染病中名列第一。据调查,仅周村区2014年因受到犬类攻击而需要疫苗注射的就达2933人,按平均每人花费600元计,总计176万元。”
“虽然对于犬类管理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中有所体现,淄博市也曾在2007年探讨过加强对犬类管理的措施,但管理效果并不好。”杨兰芳分析,这种现状造成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条款少,规定多是事后性的、要求性的,缺乏事前的、强制性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已严重滞后于当前的犬类存在现状。
杨兰芳还介绍,相关法律效力不强,造成具体执行规定的区县部门难作为,以及犬类数量增加快,有的一家甚至养多只犬,大型犬、烈性犬越来越多等都是犬伤人事件急剧增多的另一原因。
目前,全国的多数大城市,山东省的济南、青岛、威海、东营、泰安等城市都分别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全面细致地对犬类的饲养、登记、防疫、饲养者的义务、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做出了规定,可操作性强,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杨兰芳说:“淄博市具有地方立法权,所以目前急需制定犬类相关管理条例办法。”
“我建议淄博市应将《犬类管理规定》的立法事宜尽快立项,并启动立法程序,为基层区县部门的职责履行提供法律依据。”杨兰芳表示,《犬类管理规定》中应该明确市民可以养什么样的犬类,并规范养犬人的义务,管理要求,防疫规定等。“社区、物业、市民、邻居的监督也很重要,所以监督事项也应该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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