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春节、元宵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和节日祭祀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倡导文明的节日祭祀方式,预防爆炸、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制作烟花爆竹原材料。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持有许可手续,依法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在闹市区、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相关要求,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严禁在车站、影剧院、歌舞厅、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六、对祭祀活动,各区县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劝阻制止等工作,坚决制止在林地、草地、人员密集场所、临近消防重点单位的地区以及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烧纸祭祀。
七、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倡导文明祭祀,通过开展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方式,树立文明新风。
八、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通告》,踊跃举报违反《通告》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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