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于虎 淄博交警公布11例客运车辆事故案例

2014-11-19 15:54:00    作者:仇晶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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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9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年1至10月份,淄博市涉及大型客车的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起数的1.94%。其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客运车辆事故共52起,造成11人死亡,45人受伤,财产损失17.28万元。

  大众网淄博11月19日记者 仇晶 通讯员 薛峰)19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年1至10月份,淄博市涉及大型客车的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起数的1.94%。其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客运车辆事故共52起,造成11人死亡,45人受伤,财产损失17.28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52起伤亡客运车辆事故中,公路客运车辆事故7起,占总数的13.46%;公交客运车辆事故15起,占总数的28.85%;出租客运车辆事故28起,占总数的53.85%;旅游客运车辆事故2起,占总数的3.85%。其中,出租客运车辆事故最多,其次是公交客运车辆事故。

  会上,淄博市交警支队公布了今年1至10月份发生的11起客运车辆事故,这些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通过事故案例警示广大驾驶员。

  案例一:2014年1月18日6时40分许,淄川区淄城路1号孙艾娟驾驶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川分公司的鲁C26277号“舒驰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淄川区鲁泰文化路锦绣花园路段处,将在公路中间清扫路面的殷翠英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孙艾娟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2014年04月27日08时26分,淄川区磁村镇磁村王厚文驾驶淄博市淄川区煤炭客运公司的鲁C13987号“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9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淄川区昆仑镇山嘴头村路口处,遇情况采取措施时,车辆往右侧翻于路西侧花池中,致客车乘车人朱梅英当场死亡,致客车乘车人李光兰、杜雪、刘长兰等13人受伤。王厚文驾车观察情况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的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14年6月6日5时59分许,淄川区城里大街李克驾驶临淄齐都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鲁C/B995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博沂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至沂河源隧道处,与顺行的唐光宝驾驶的鲁C/GH425号二轮摩托车尾随相撞,唐光宝受伤,经沂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路面情况不够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14年08月28日20时30分,孙根远驾驶鲁CR3139号“嘉陵”牌7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鑫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胶王路淄川区鲁泰加油站处,向西右转弯时摔倒。此后,淄川区华齐街胡长辰驾驶鲁CTR028号“桑塔纳”牌出租车沿胶王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此,将孙根远辗压,孙根远经送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胡长辰驾车超速行驶的行为以及驾车观察情况不够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14年02月04日06时25分,临淄区皇城镇四官村赵文东持A2证驾驶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鲁CE5271号“黄河”牌大型普通客车顺临淄区稷下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金茵生活区西门路段,因观察情况不够,将前方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过道路的张云亭撞倒致伤,张云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文东驾车观察情况不够、车证不符、驾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六:2014年03月15日19时20分,博山区白虎山西路1号刘斌驾驶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鲁CA7399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泉王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淄川区岭子镇政府以西处时,将步行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苏玉琴撞倒致伤,苏玉琴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18日死亡。刘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与苏玉琴的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七:2014年10月7日18时10分, 张店区房镇镇曹营村刘恒禄驾驶鲁CTJ057号小型轿车顺张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外环路路口以北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过程中停车骑坐在电动自行车的袁长江撞倒致伤,袁长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7日死亡。刘恒禄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八:2014年10月24日12时40分,郑新年驾驶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的鲁CE5772号大型普通客车顺博山区文姜路由西向东行驶八陡中心学校路段处向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行驶至此的翟桂明驾驶的鲁C1K97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使翟桂明当场死亡。郑新年驾驶机动车行驶路线偏左、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九:2014年2月28日7时20分左右,桓台县起凤镇鱼二村巩念生驾驶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鲁CE6938号大型普通客车顺起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12公里+200米处时,将骑自行车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斜过公路的杨玉华撞倒致伤,杨玉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巩念生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情况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与杨玉华的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十:2014年5月20日7时40分, 临淄区闻韶路38号朱健驾驶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临淄分公司的鲁CE1009号“扬子江”牌大型普通客车顺临淄区桓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淄区桓公路齐鲁石化公司大楼路段,因观察情况不够,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南向东右转弯进入机动车道的縢秀玉挂倒碾压致当场死亡。朱健驾车观察情况不够,其违法行为与縢秀玉的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十一:2014年7月8日12时20分许,沂源县东里镇东村翟所伟驾驶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的鲁CTJ900号小型轿车顺西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池中心路路口北侧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突然由西向东斜穿公路的刘宗和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宗和及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刘飞扬受伤,刘宗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5日死亡。翟所伟驾车遇情况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与刘宗和的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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