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7 17:00: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朐某某、马某某酒后打伤民警,涉嫌妨害公务,两人已被刑事拘留。
红圈处为正在撕扯民警的朐某某
受伤民警的伤情
看守所内的朐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大众网淄博10月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胡正学)“警察打人啦!”22日凌晨,淄博市桓台县境内柳泉北路与中心大街路口,几个醉醺醺的男子正不住地对着两名民警推搡、撕扯和踢打,口中还不断高声叫嚷着。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当事一方的冲动,致使一名处警民警受伤,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目前,“醉酒闹事”的朐某某、马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
22日凌晨2时许,同在桓台县唐山镇某企业一个车间上班的朐某某、马某某、刘某等人下夜班后在唐山镇一烧烤摊吃饭喝酒。饭后,刘某驾驶摩托车,朐某某驾驶汽车一前一后离开,刘某行驶至柳泉北路与中心大街路口时,将一辆停在路口处等红灯的黑色轿车后保险杠撞坏。朐某某看到刘某发生事故后,便将车停放至附近一小区后,又返回事故地点与轿车车主张某就事故处理问题进行交涉,同时给一起吃饭的马某某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到现场去。很快马某某、孙某某、李某等人也到了事故现场。因双方交涉未果,发生口角撕扯,轿车车主一方报警。
接到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赶往现场。通过民警随身拍摄的画面中,记者看到,朐某某、马某某等人起初对于民警的询问拒不配合,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回进行进一步询问时,朐某某、马某某等人突然发难,开始借着酒劲对民警和处警队员进行辱骂、推搡、撕扯和踢打。马某某高喊警察打人,并紧紧抱住处警民警进行撕扯、踢打,并将其推倒在路边绿化带中。
期间,朐某某勒住处警民警的脖子,多次对其进行抓挠厮打。朐某某、马某某的几名同事也对民警进行阻拦,导致处警民警面部、颈部、膝盖等部位多处受伤。后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
妨害公务后果严重 犯罪嫌疑人“悔不当初”
记者了解到,马某某、朐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踢打,导致民警轻微伤,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两人已被刑事拘留。
桓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崔国峰向记者介绍,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而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7日上午,记者在桓台县看守所内见到了犯罪嫌疑人朐某某。铁窗之后,朐某某懊悔不已,他说:“当时因为喝了酒很不理智,一时冲动,平时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的,我现在就是特别后悔。”
为了社会安定与民警权益 让“妨害公务”人人喊打
记者了解到,2014年以来,桓台县公安机关有多名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到当事人的谩骂、推搡、撕扯、殴打,妨害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损害了法律权威,损害了民警权益。为此,桓台县公安局依法对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所有妨害公务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始终保持对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
目前,共有15名涉嫌妨害公务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9月30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开了3起妨害公务案件的审判结果,其他的也将面临刑罚处罚,通过此举以震慑和教育妨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人,提高社会公众对妨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犯罪行为的认知。崔国峰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遵纪守法的同时,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工作,努力营造“守法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案件:
抓伤处警人员 被告人被判拘役
被告人巩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月27日18:00许,魏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被告人巩某醉酒在家威胁要打她,求助民警。桓台县公安局起凤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刘霄、金海军带领处警队员宋泽、徐锡传、张孝义、巩欣瑞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巩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撕扯民警和处警队员,将民警刘霄、处警队员宋泽、巩欣瑞手部、颈部抓伤,将刘霄、巩欣瑞所穿制服扯坏。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巩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巩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用镐柄打伤民警 两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朱建康,绰号“三庄子”,农民。2010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朱某军,绰号“二庄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4月11日16:00许,桓台县公安局邢家派出所民警在桓台县某村某烧烤店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朱建康、朱某军手持镐柄阻碍民警执法,用手推搡处警民警,被告人朱建康用镐柄打伤处警民警李学头部。经鉴定,民警李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受害民警损失5000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康、朱某军暴力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朱建康、朱某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建康曾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建康、朱某军当庭自愿认罪,事后积极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建康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军有期徒刑个月,缓刑1年。
酒后阻碍施工 撕扯殴打民警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伊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4月22日15:00许,被告人罗某、伊某在桓台县新城镇西贾村中心大街上,酒后阻碍施工。桓台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对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罗某试图抢夺摄像机阻止现场录像,被告人罗某、伊某对处警民警采用撕扯、殴打等手段,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民警张永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伊某家属赔偿民警张永平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300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伊某以撕扯、殴打等手段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伊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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