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10月起执行快速理赔规定 缓解高速拥堵

2014-09-30 15:13:00    作者:仇晶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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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30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高速淄博信息分中心获悉,自10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将开始执行,届时,在省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的部分交通事故,可执行快速理赔规定,从而有效缓解高速拥堵。

  大众网淄博9月30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宋帅)30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高速淄博信息分中心获悉,自10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将开始执行,届时,在省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的部分交通事故,可执行快速理赔规定,从而有效缓解高速拥堵。

  据介绍,《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的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规定,在省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将不用在现场等待交警前往,很多微小的追尾、刮擦等事故将得到快速自行处理,有效减少拥堵和次生事故发生。

  记者了解到,在山东省内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车辆,如果符合快速理赔条件,驾驶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拍照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的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撤离现场后,应查验并可互拍当事各方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交警抵达交通事故现场,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应对其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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