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明年施行 高污染企业恐难生存

2014-04-29 09:08:00    作者:马斌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环保法 污染治理 超标排污 高污染 环境执法
[提要]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各方会产生何种影响?明年新法施行,淄博又需做何种准备?

  原标题:新《环保法》明年施行 高污染企业恐难生存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各方会产生何种影响?明年新法施行,淄博又需做何种准备?4月28日,淄博市环保局局长于照春首次面对媒体畅谈新《环保法》。他表示,今年下半年,排污许可证前期摸底等工作需提前进行。

  史上最严 明年有些企业将无法生存

  为什么要按日处罚?于照春解释,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比如发现排污企业污染物超标,过去用超标倍数和水量来算,也许只罚企业几百元或者一两千元。这种处罚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让企业重视起来。改变按次处罚,变成按日计罚,如此一来,如果排污企业到了限期仍未能整改,那么对企业的处罚将按日计算,整改时间拖得越长,处罚金额就越高,而且上不封顶。高额的罚金会让企业更加重视,认认真真地去考虑如何尽快完善污染治理措施。

  同时,以前生产企业法制意识不强,不守法的话会被环保部门教育警告,最多交点罚金了事。新法规定,如果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进行拘留。也就是说,今后企业不守法,很可能要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另外,之前的《环保法》规定,企业超标排污或者完不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由政府要求企业停产治理或者限产治理。而新《环保法》则规定,今后由下达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直接要求企业实行停产或者限产治理,停产治理和限产治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报请政府关闭该企业。“这样,中间环节少了,执法效率就提高了。”于照春说,过去要走一个比较长的流程,现在是不行就停产,停产不行就报请政府予以关闭。2015年1月1日新法开始实施后,一些治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将面临生存困境。

  有益探索

  给各地再上“紧箍咒”

  从最近几年各地环保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项制度——— 限批制度,也被明确写进了新法。于照春说,这就是对各地的发展上了一个“紧箍咒”,一个城市如果不能在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去发展,不能在保护环境中发展,不能在环境改善中发展,就要面临新项目不能上马的局面,城市的发展进程也将受到制约。

  “这次法律的修订,对政府该干什么、各个部门有何具体职责、企业作为污染物产生单位需要做什么、公民应当怎么做,都进行了明确。”于照春说,这样一来,责任更加清晰,大格局也更加明晰了。

  有些省市之前在工作中探索出来的联防联控机制,此次也在法律上得到进一步明确。新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等措施。于照春解释称,大气污染防治是整体区域的事,仅仅靠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尤其是在产业雷同的区域,采取联防联控措施,效果将更加明显。同样,在河流治理方面也实行大流域目标制,必须进行联防联控。

  此外,据于照春介绍,老《环保法》里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在新法里得到了升华,操作性更强了。

  淄博模式

  摸索中不断完善

  据了解,淄博某些方面的工作已经先行一步,十分切合新法。比如联动,淄博之前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构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当时属于全国首创。而新法对什么样的案件移交、谁来移交、怎么移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吸纳了淄博市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面对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于照春表示,有些工作今年下半年就要提前开展。原来环保部门的管理范围是企业,而新法规定的范围成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只要排污就要有排污许可证。于照春说:“我们要抓紧这半年多的时间,组织调查摸底,了解哪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排污,排什么样的污染物,排放量又是多少。”只有做了前期铺垫工作,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排污指标里,才能明确哪些可以下发排污量,下发多少,哪些需要控制。对于需要控制的,下半年就要进行环保治理,达到要求才能发证。

  另外,今年淄博与东营、滨州签署了《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联合解决边界污染问题。最近两三年,淄博和临市区县沟通窑炉问题、上下游水质问题、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这些都是比较好的探索。下一步,淄博将在部门联合执法上吸取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做法,例如设立项目推进办公室等,以期让各个部门都能更好地发挥职能。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