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内骗取银行贷款 数罪并罚男子被判刑二年七个月

2016-05-25 11:40: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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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今年1月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昨日从周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晚报讯 (记者李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今年1月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昨日从周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法院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购买柴油合同,从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村支行贷款300000元,收到贷款后,其私自改变用途,并从2014年4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王某某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9月21日共计欠银行本金30万元,利息838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一审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243864.94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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