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秀水租户多用灯口被罚款 物业租户各执一词

2016-05-07 13:17:00    作者:宋婷婷 许文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秀水;租户
[提要]6日上午,市民王女士拨打了大众网新闻热线0533—2868222向反映,自己在张店美食街秀水服饰租了一间营业房,昨天下午物业人员却突然上门给自己开具了一张200元的罚款单,理由竟是自己多用了一个照明灯口。“规定到底用几个灯口,物业从来没有告知过我们。”王女士对此感到非常不理解。

秀水服饰天花板上的灯口

秀水物业部分合同条款

王女士收到的罚款单

  大众网淄博5月6日讯(记者 宋婷婷 见习记者 许文)6日上午,市民王女士拨打了大众网新闻热线0533—2868222向反映,自己在张店美食街秀水服饰租了一间营业房,昨天下午物业人员却突然上门给自己开具了一张200元的罚款单,理由竟是自己多用了一个照明灯口。“规定到底用几个灯口,物业从来没有告知过我们。”王女士对此感到非常不理解。

  今天下午,记者在秀水服饰见到了王女士,王女士告诉记者,昨天下午,物业人员和电工一起来检查,发现自己的营业房内有3个照明灯口亮灯以后,就给自己开了一张罚款单,说是按照规定自己只能用2个灯口,多用灯口需要罚款200元。王女士说,物业人员所谓的“灯口”是指安装在天花板上,租户无法随意开关、只能由整个商场统一开关的照明设施。

  据王女士介绍,她的营业房内共有8个灯口,每个灯口均有电,并且每个灯口可以安装两个灯泡。而王女士之所以收到罚款单,正是因为她在一进门的左右两侧以及营业房最里面各安装了一个灯泡,一共使用了3个灯口。

  在王女士看来,倘若物业对灯孔使用数量有规定,物业或是房东也明确告知过自己,自己明知故犯的话,接受罚款也是应该。但王女士强调自己对物业的规定并不知情,因此接受罚款难以接受。

  王女士说,自己是在2015年11月从上一租户手中转租了这间营业房,2016年2月,上一任租户与房东的合约期满后,王女士便与房东签订了新的承租合同。 “我都租了五个月了,关于物业上有什么规定,房东、物业、包括上一任租户谁也没和我说过。”

  随后,记者来到了秀水物业。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物业合同模本,记者看到合同中确有对灯口使用的规定,但并未具体标出租户到底该使用几个灯孔,使用数量处划有一道横线,具体数量需要后期填写。

  秀水物业的陈主管告诉记者,一般来10㎡以上的营业房使用2个灯口,10㎡以下的营业房使用1个灯口,如果要多使用灯口增加照明,租户每多开1个灯口每个月多交13.8元电费,但如果租户违反物业合同规定多使用了灯口,就需要视情节罚款。

  “我们都是视情节罚款,多用一两个就是罚200,用多了肯定罚的多,秀水物业都11年了,一直用这个合同,合同里就没有具体标准。”陈主管说。对于王女士认为的自己对有关规定不知情,不应该被罚款的说法,陈主管称王女士承租了营业房后并没有告知物业,也未同物业签订新的合同。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的石增律师。石律师告诉记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并无罚款的权利,所谓罚款改为违约金比较妥当。如果房东和王女士对承租后应遵守的物业条款做出了相应约定,或对其进行过告知的话,王女士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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