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四名“法轮功”分子被依法判刑

2016-05-07 11:26: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从淄博市政府打击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了解到,以强身健体为由,多次在孙某某家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聚会,互相传播“法轮功”邪教理论,我市四名“法轮功”分子被依法判刑。
    晚报讯 (记者刘琳 通讯员杨晓莉)记者昨日从淄博市政府打击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了解到,以强身健体为由,多次在孙某某家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聚会,互相传播“法轮功”邪教理论,我市四名“法轮功”分子被依法判刑。
  2014年9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孙某某等人信仰“法轮功”,并多次进行非法宣传“法轮功”。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建立专案,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侦查工作。经连续多日跟踪侦查,犯罪嫌疑人陈甲某、孙某某、陈乙某于2014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自2013年以来,三人以强身健体为由,多次在孙某某家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聚会,互相传播“法轮功”邪教理论,从三人家中都分别搜出大量反宣资料。10月9日以上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7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4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对其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语人民币,11月1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2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3日,人民检察院对陈甲某、孙某某、陈乙某、陈某某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4月9日,作出最后判决,陈甲某、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乙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专家评析:1、陈甲某、孙某某、陈乙某、陈某某在住所建立窝点从事“法轮功”邪教串联聚会并传播邪教及宣传品,均已构成违法。2、公安机关在该4人家中均查缴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陈甲某4人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4人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甲某、孙某某最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陈乙某、陈某某另有情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乙某、陈某某最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