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鲁中网淄博4月12日讯(记者 孙晨)日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淄博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淄博市2017年底将完成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提升水源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将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摸清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现状,分析污染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水质改善方案,为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提供决策依据。调查后,各区县还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公共 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各区县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区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统一组织汇总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根据《通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县、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他农村饮用水水源,要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要于2016年4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识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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